当前位置: 首页   学习园地   政策文件   正文  

政策文件

闽南科技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2-08-16   浏览次数:

闽南科技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修订)

(闽科委〔202060   20201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15号)、省委组织部及省委教育工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加强领导,落实制度,强化措施,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实现党费工作的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

第四条  各党总支负责指导所辖党支部于每年一月份完成对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的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再作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待下一年度重新核定。

第五条  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以本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基数,也可以某个月工资为基数,具体由各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把握。

第六条  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全校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即计算基数=基础工资-所得税),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三)退休党员每月可按当月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计算基数。具体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适时调整。

第七条  交纳党费的具体比例和要求如下:

(一)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组织关系在我校的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础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

(四)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所属党总支批准,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五)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党员一般应当向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七)经批准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已离校党员,按照实际收入情况交纳党费。

(八)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出国(境)党员,出国(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返回后,经审查恢复组织生活的,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由学校财务处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一并交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出具收据。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各党支部每月一次将党费上交所在党总支。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的10日前,将党费交财务处,存入党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安支行,户名:中共闽南科技学院委员会,账号:35050165630700002552),持财务处交款凭证和党费收据到党委组织部备案。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做到勤俭节约、精细合理使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第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四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市内交通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三)进行党内表彰所产生的奖状证书制作费、资料费、场地费、会议费、奖品费、奖励金等;

(四)慰问、补助生活困难或患有重大疾病的党员和老党员所产生的慰问金、补助金、慰问品费等;

(五)为党员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与组织管理工作相关的材料费、印刷费、工本费等;

(七)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八)党的活动所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回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党费使用必须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需使用党费时,必须事先填写《闽南科技学院党费使用审批单》。党费开支所有票据,要按审批权限经领导审批和经办人签字,并注明具体用途方可入帐。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

学校留用党费的使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全校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负责代管。党费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每半年经学校财务处将党员上缴党费的30%转账到省委教育工委。党委组织部每半年经学校财务处将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缴党费的20%留存在学校党费专户归党委统筹使用,将50%回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一般为组织委员)管理党费,做到专人负责,收支账目清晰明了。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初要认真检查党费工作台账,并就上一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形成年度报告,签报党委组织部。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二)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大额支出应有明细);

(三)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报告和公示。学校党委要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负责每年向全校党员公布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将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向全体党员进行公示,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要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情况纳入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年度考核的范围,对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党费的基层党组织,一律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121日起施行。原《闽南科技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闽科委〔201871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闽南科技学院党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下一条: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