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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科技学院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师生制度(修订)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2-08-16   浏览次数:

闽南科技学院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师生制度(修订)

(闽科委〔202116   20215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学校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服务师生长效机制,推动学校领导干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履行办学治校、育人育才、维护稳定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学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条  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实施“四联系”制度,即:每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至少联系1个基层党组织、1个基层单位、1名教师(学科专业带头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民主党派或党外代表人士等)及1个学生班级或学生宿舍或学生社团等。校院两级领导干部负责联系的党支部原则上相互不交叉且不能与本人所在党支部相同。

第三条  学校机关部处党员负责同志联系至少1个学生党支部,做到和学生常态化联系交流。

第三章  主要目标任务

第四条  引导领导干部把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单位,深入联系基层党组织、基层单位,深入课堂、深入师生学习生活一线,掌握基层工作状况和校情民意,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及时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  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学校党委班子成员与基层党支部的联系。研究解决党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帮助指导党支部做好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  加强领导干部的群众意识,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发挥学校、部处、院(系)领导干部的“领头雁”作用,用实际行动问政于师生、问需于师生、问计于师生,促进决策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七条  协助师生党支部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及省委、省委教育工委重要会议精神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等;积极推进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的实施。

第八条  指导师生党支部建设工作,推进师生党支部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党支部做到“七个有力”的要求,坚持对标对表,扎实做好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校、院领导干部每学期至少参加1次所联系师生党支部的会议或活动。

第九条  了解掌握所联系师生党支部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引导师生党支部围绕本学院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发挥师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了解掌握师生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现实表现的情况,加强教育管理,激励他们在各自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条  推动学校领导干部践行“一线规则”,学校、部处、院(系)领导干部主动进课堂、进班级、进宿舍、进食堂、进社团、进讲座、进网络,深入一线联系师生,充分倾听群众和师生意见,推进工作落实。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至少给师生讲1堂党课、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课,指导开展1次主题党日活动,每周至少“面对面”接触学生1次。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干部联系基层的工作,是密切与群众血肉联系、加强领导干部与基层群众交流与沟通的重要工作,班子成员和各基层单位务必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落实、抓出成效,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党支部要主动与联系的领导对接,协调安排好汇报、谈心、参加活动等工作。领导干部参加支部活动、谈心谈话、指导意见等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留存好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了解、掌握、解决师生员工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工作中收集到的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要如实登记、及时反馈给党政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对师生反映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时送达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校领导,由学校领导作出批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联系师生工作的督促检查,要把领导干部在落实联系制度中的表现和成效纳入年度个人述职报告,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评优评先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运转,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师生工作每学年开学初统一安排,每年调整一次。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服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统筹安排。党委组织部把全校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师生工作情况纳入党委工作总结,保证本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学院可参照本制度抓好联系基层工作。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191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密切联系师生制度》(闽科委〔2018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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