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科技学院组织员管理暂行办法
(闽科委〔2020〕62号 2020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充分发挥组织员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员是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推进学校党的建设、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力量。组织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实行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与各党总支共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按照师生规模和党员队伍实际,原则上有发展学生党员任务的党总支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师生人数较多的党总支根据发展党员工作需要另配备兼职组织员。
第三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四条 校内招聘专职组织员要挑选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
(二)熟悉党建基本理论和政策,热爱党务工作,具有较强的党务工作能力、公文写作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爱岗敬业,尊师爱生,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公道正派,勇于担当,工作严谨,作风务实,善于沟通协调,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中共党员,具有3年及以上党龄。
(五)退休干部教师担任兼职组织员,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七)身心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具有党务工作经验的在岗教职工或退休人员担任兼职组织员。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六条 校党委通过组织选任、校内选聘等方式选拔专职组织员,并在全校范围内统筹调配。
第七条 兼职组织员的选聘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两年。由各党总支提名推荐兼职组织员人选,经学校党委会议通过后,符合任职条件的参加岗前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予以聘任。兼职组织员享受校内兼职补贴。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专职组织员是专门从事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协调和处理上下级党组织关系、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的党务工作者,负责协助党总支专心专责抓党建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做好组织建设工作。包括发展党员工作;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党支部的成立、换届和撤销;党籍管理、党员政审、档案审核和组织关系接转;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党内信息的统计和管理;党组织和党员的动态反馈等。
(二)做好日常工作。做好党总支各类会议,包括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以及学习活动等的组织和会议记录工作;做好党内文件的运转、管理以及党务工作文稿的起草等工作。
(三)推进党支部规范化建设。落实所在单位师生党支部考核评价办法;督促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审核把关支部工作手册;掌握党支部建设情况,提醒督促师生党支部按期换届,协助指导整顿后进党支部。
(四)做好党总支党建信息宣传、党建新闻稿件、党建汇报材料等的撰写。
(五)做好党总支党刊、党内学习资料的征订、发放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各类党建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完成领导和校党委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党建工作。
第九条 兼职组织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和政策,参与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协助抓好组织实施和落实。
(二)根据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指导基层党支部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做好发展对象的考察、审查和预备党员教育等工作。
(三)积极参与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党员的集中培训和经常性教育。不断总结经验,研究和探索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四)深入了解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反映,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五)接受党委委派,负责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审查入党材料,真实记录谈话情况,表达谈话意见。
(六)调查研究党员队伍的思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
(七)指导基层党支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贯彻执行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检查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协助基层党支部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八)协助专职组织员完成部分日常基层党务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组织员在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所在党总支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组织员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召开组织员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讨新时期如何做好党员发展、管理与基层党建等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员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所在党总支负责,考核结果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和奖惩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职组织员将作为本单位后备干部培养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