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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科技学院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2-08-16   浏览次数:

闽南科技学院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闽科委〔202077   202012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强化思想理论教育,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扎实、有效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努力建设具有侨乡特色、在海峡两岸有影响力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

第三章  学习目标

第三条  教育引导教职工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政治理论素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掌握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新形势新要求,增强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主动承担起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历史使命。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对全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进行宏观指导、统筹管理和安排部署,明确学习内容和学习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学校相关工作安排,制定本部门、单位的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章  学习内容、学习时间与形式

第六条  学习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理论知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建地方性法规。

(四)高等教育及相关领域知识和理论,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福建省等上级部门有关教育的文件。

(六)教育部、福建省和学校有关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关文件。

(七)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决策部署、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八)其他上级要求和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等。

第七条  学习时间。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一般安排在周三下午,若学校安排全校性学习或活动,以学校安排优先。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学年组织教职工政治理论集中学习不少于6次,可结合学校安排的全校性学习活动统筹组织,教职工人数多的单位可分组集中学习。

第八条  学习形式。学习形式多样,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采用精读文件书籍、专题讨论、党日活动、观看视频、辅导讲座与培训、专题报告、经验交流、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倡导、推动教职工开展自学读书活动,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体会;积极利用“学习强国”平台、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形式,调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学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鼓励教职工加强理论研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撰写有理论深度和能指导实际工作的文章或调查报告,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品德修养与业务素质。

第六章  学习要求

第九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参照党委宣传部每月下发的政治理论学习安排,建立健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档案制度,包括学习计划、出勤情况、学习情况等材料的归档管理。不得随意占用政治理论学习时间,确保理论学习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

第十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带头学习,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一般性讨论与重点引导、学习理论与召开座谈会、总结经验、研究问题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解决思想和实际问题,坚决克服学习讨论不认真、不深入或走过场的现象,努力提高学习实效。

第七章  督导考核

第十二条  校党委把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情况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和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各基层党组织要把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情况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章  学习宣传

第十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重视政治理论学习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宣传政治理论学习的动态、经验和成效;利用学校校园网、校报、橱窗、微信、微博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在政治理论学习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努力在全校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宣传部、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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