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科技学院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制度(试行)
(闽科委〔2020〕46号 2020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党总支工作制度,促进学院党总支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凡属由学院党总支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四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的议事范围:
1.学习、宣传、贯彻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中央、省委、校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学院办学方向。
2.讨论审议学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推动党总支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3.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按照校党委的要求,研究部署统一战线、知识分子工作。
4.研究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党支部设置及支部书记选配,教师和学生党员发展,以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及分党校的相关工作。
5.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学院内设机构和所属研究所、科研中心等负责人的配备。
6.研究学院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7.研究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政治审核事项,严把政治关,提出政审意见。
8.研究决定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9.研究决定学院党内评优,做好激励关怀帮扶工作。
10.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1.其他需要由党总支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与决策
第五条 会议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会议参加人员为党总支委员,非委员的院领导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党总支会议应定期召开,原则上每1-2周召开1次,时间相对固定。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党总支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委员或院领导提出建议,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七条 凡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调研,重要议题会前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沟通,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不得仓促上会。
党总支会议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会议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第八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但不得以个别酝酿代替会议决策。
学院内设机构和所属研究所、科研中心等负责人的配备等重要事项,必须经学院党政协商一致后再提交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党总支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整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条 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决定。如需表决的,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对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调整事项,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应安排专人负责会前议题征集,做好详细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对学院党总支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未作出变更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职称、奖惩、待遇以及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五章 执行与考核
第十六条 党总支会议做出的决策,由委员和院领导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负总责。
第十七条 党总支会议做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急需作出调整的决定,经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同意后,可重新召开党总支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八条 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二级党组织年度考核以及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考核和干部考核内容。学校党委将定期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制度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属有学生的二级学院,其他二级单位党组织参照执行。各党总支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组织有新的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