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科技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闽科委〔2020〕46号 2020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全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完善学院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学院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各学院研究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制度,是保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实现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科学决策、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定、决议,研究制定学院贯彻实施的措施,落实学院发展方向。
2.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重大措施。
3.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4.研究决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与发展、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实验室和实习(实践)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研究制定学院科研规划及发展目标,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各类科研平台申报、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意见及措施等。
6.研究决定学院招生、就业及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处理中的重要事项;通报学院党的建设及廉政建设有关情况。
8.研究决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机构岗位设置与调整、人事调配与聘用、绩效工资分配、考核奖惩、晋职晋级、国内外进修等重要事项。
9.研究决定学院除党内评奖评优外的各种评优评奖、荣誉称号授予等;研究决定向学校推荐、申报的各类奖励奖项等;研究决定学生奖(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等各种表彰、奖励、评优工作等。
10.研究决定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重要资产处置、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通报学院财务支出情况等。
11.研究决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12.研究决定学院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13.交流、通报学院领导各自分管的工作情况。
14.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原则上每1-2周召开1次,时间相对固定。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议题涉及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建设、安全稳定、学生工作的,一般由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主持;涉及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行政管理的,一般由院长或主持工作副院长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学院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等。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数少于3人的,参加人员可适当扩大至学院部分内设机构负责人,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一般情况下,学院党总支纪检委员、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和组织员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商定后可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凡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议题,应由学院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应由学院党总支会议先审核把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会议议题一般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协商提出,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提出的议题应事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凡未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九条 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会前议题征集,做好详细会议记录,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记录本,如实准确记录议题的讨论过程、决定情况,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会议记录、纪要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签字确认和签发,并妥善保留和及时存档,必要时上报学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在重大决策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师生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议程及会议材料应提前通知或送交有关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明确观点。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对每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会议不研究分管领导意见不明确的议题、准备不充分的议题。
第十三条 需要通过表决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对有较大分歧但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须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及时沟通和正确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未到会人员不得参加票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对具体议题进行讨论时,涉及的分管领导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应议而有决,形成明确的决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十九条 对于具体议题,参会人员应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在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待遇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六章 执行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事不能参加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和决议,以及有关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联系点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重新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七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需向上级报告的事项原则上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签署。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学院年度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学校将不定期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制度的领导班子和干部,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属有学生的二级学院,其他二级单位参照执行。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