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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科技学院党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2-08-16   浏览次数:

闽南科技学院党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闽科委〔202056   202011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建工作经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和《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33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使用党建工作经费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闽南科技学院党委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支部。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学校基层党组织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单位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划拨

第四条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学年度财务预算,主要用于学校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由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经费按比例划拨基层党组织使用。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学年初根据上年度党员数,按照教职工党员不少于150/人、学生党员不少于50/人的标准将党建工作经费下拨给基层党组织。当年经费在当年使用,不转入下一年度。

第三章  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本着实际、节约、高效的原则,保证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与党建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六条  党建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工作者、党员干部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等;

(三)编印、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的教材、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和设备等;

(四)党内表彰;

(五)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

(六)走访慰问老党员、优秀党员,探望生病住院的党员,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根据情况适当帮扶补助特困群众;

(七)其他与党建工作相关的活动。

凡不在以上使用范围内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各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所属党组织审核,于每年331日前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上一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形成报告,于每年1231日前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校党委组织开展的党建活动按照学校党委工作安排实施。

第八条  各党支部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支部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各党总支集体开展的党建活动须经本党总支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各党总支汇总并批准所属党支部年度党建活动计划。

各党总支应当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原则每两年不超过1次。

第十条  各党支部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额外经费开展的党建活动,应事先报党委(党总支)审核批准。

第五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工作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电影票费、门票费、讲解费、表彰奖励费、慰问补助费、工本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大巴车(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车(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但不超过20%。有关租车经费额度应当严格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执行。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住宿费参照我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住宿按性别划分,两人住一个标准间,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学校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党务工作者学习教育培训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八)电影票费是指与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工作者学习教育培训有关的电影票费用。

(九)门票费和讲解费是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教育基地、党性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全国青少年教育基地等所支出的门票费用和讲解费用。有关票据原则上需有加盖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字样的印章。

(十)表彰奖励费是指围绕创先争优而开展的党内表彰、专项活动给予奖励支持的所需费用。

(十一)慰问补助费是指走访慰问老党员、优秀党员,探望生病住院的党员,帮扶补助生活困难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所支出的费用。学校党委的慰问标准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慰问对象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各单位的慰问标准由基层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出学校党委的慰问标准。

(十二)工本费是指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证明信、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费用,以及购买党徽党旗、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十三)其它费用是指开展党建工作中产生的会议费、必要的保险费,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产生的修缮、装饰、设备费等,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六章  党建活动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突出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坚定党员的“四个自信”,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三条  各党支部拟开展的党的活动涉及使用党建工作经费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制定党建活动方案,并填写《闽南科技学院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申请表》,报党委(党总支)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党总支所辖党支部开展的活动由所在党总支负责审批,直属党支部由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党总支集中组织的活动应签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党建活动要有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庄重感。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活动不超过3天;开展党建活动,应当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开展党建活动自驾车辆的,按照学校差旅费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的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的活动;严禁在开展党的活动的过程中增加未列入计划的无关项目;严禁在外出开展党的活动的过程中脱离集体私自行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或领取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或变通党建活动费用。

第七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八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金额、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第十九条  党建工作经费开支所有票据,要按审批权限经领导审批和经办人签字,并注明具体用途。报销党建活动费用须提供党建活动计划方案、活动照片、新闻稿件、参加活动党员签名表、支出票据以及相关支撑证明材料等。报销党内表彰奖励金须提供表彰决定、受表彰个人或集体的奖励金领取签名表等材料;报销慰问补助费须提供慰问补助党员决定、慰问补助党员的签名表等;奖励金和慰问补助费原则上可以支取现金。报销资料费、电影票费、门票费、会议费、保险费、工本费等其它与党建工作相关的经费须附明细,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经费报销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算和相关制度规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建工作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和报销过程中对基层党组织使用党建工作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计划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的党组织和责任人,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情节较重的,将对相关党组织进行问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1124日起施行。原《闽南科技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闽科委〔201752号)和《闽南科技学院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闽科委〔201872号)同时废止。


附件

闽南科技学院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申请表

党组织名称

 

活动主题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党组织现有党员数

 

参加活动党员数

 

参加活动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人数

 

经费来源

□党建工作经费      £党费      £建设经费

活动内容

及形式

□校内活动       □外出活动      □其它

(可附详细说明)

经费开支明细

1.开支项目名称、金额

2.

……

 

合计:

 

支部书记签字:

                                                     

党总支

意见

 

 

签字:                           (盖章)  

                                                     

党委

组织部

意见

 

 

签字:                           (盖章)  

                                                     






注:党总支所辖党支部开展的活动由所在党总支负责审批,直属党支部由校党委组织部审批。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单位存档,一份交至党委组织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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