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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科技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修订)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2-08-16   浏览次数:

闽南科技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修订)

(闽科委〔202110   20214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践行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规定,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正确行使权力,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廉洁性。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三条  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决策;

(三)重大决策出台前,没有广泛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违背大多数人意见武断决策。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和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礼券、购物卡,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等;

(三)用公款进行相互宴请和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等节日拜访活动;

(四)接受校内单位、部门和经济实体违反规定发给的奖金、津贴、劳务费和其他各种福利,或从这些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利用婚丧嫁娶、生日、出国(境)、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动用公款公物操办;

(六)借出差、开会、考察、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出国()旅游;

(七)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八)利用职权向校内有关单位推销产品或向学生推销书刊、教材、教辅资料和其他学习用品。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三)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公车私用;

(四)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五)擅自举办或超标准举办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公开发表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二)传播政治谣言;

(三)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

(四)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进行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等;

(七)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人事任免、岗位调动、教师聘任、评优、职称评聘等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干扰招生考试工作,以及擅自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入学、转学、毕业或调整专业;

(二)违反规定利用本校资源为个人谋取私利;

(三)利用招生和专业调整等便利,接受学生及家长的财物及吃请。

第九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教学科研工作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违规干预和插手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以及其他学术评审活动;

(二)在行使学术权力中徇私枉法,或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奖、职称评定等工作中拉关系、弄虚作假、投机取巧;

(三)在未参加且未指导的论著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四)捏造个人学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证明学术能力和水平的材料,骗取荣誉和专业技术职务;

(五)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六)在学生考试、成绩、奖惩、学籍、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违规干预。

第十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学生工作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接受学生及家长的钱物;

(二)克扣学生应获得的国家及学校奖、助学金;

(三)接受或参加学生及家长的吃请;

(四)向学生收取除学校规定之外的各种名目的收费;

(五)在学生入党、班干部选配、评优、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中谋取好处;

(六)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收取任何名义的罚款。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财经工作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决定或违规干扰经济经营和物资采购活动;

(二)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授意、暗示或默许本单位或下属部门隐瞒、截留、转移、私分应上交学校的收入;

(四)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

(五)在基建、维修、调换或物资采购中收受回扣,接受贿赂、谋取私利;

(六)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七)授意、暗示或强令工作人员开假票、报假账、涂改伪造账目凭证;

(八)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师德师风修养,不得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学校纪委协助党委、行政抓好本规定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各级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对落实本规定负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问责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清退上交;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闽南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415日起施行。原《闽南科技学院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修订)》(闽科委〔2019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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